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

365体育投注备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1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资监事字〔2010336


各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解决的问题,或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流和沟通。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个别沟通或者与领导班子进行座谈沟通。
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示函》,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第四条 参加个别沟通和座谈沟通的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原则上不少于两人。企业参加座谈沟通的人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人员范围可以扩大到企业下属单位。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前,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稿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就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进行解释、说明。听取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后,由监事会主席和相关专职监事对被检查单位的解释、说明进行甄别,并最终形成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的书面材料。交换意见的次数由监事会主席视情况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时,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其内容应包括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和重要财务数据的调整。
        
第七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后,应将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包括交换意见的内容概要、交换意见的时间、参加人员,以及企业对交换意见的态度和意见等),送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由监事会工作处报省国资委领导。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与企业交换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年终将交换意见的相关材料建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监事会提供给企业的书面材料,交换意见过程记录和形成的文字材料,企业给监事会的书面解释等。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会计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扎实、不规范、不正确、不合理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政策、法规、规章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或者不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规范或执行的问题;
(四)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以及超越省国资委授权所做决策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经查实又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七)省国资委委托需要交换的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检查报告中的以下内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企业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